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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2020年11月26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李信善律师,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婚姻应该是双方处于自愿登记的结婚,如果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撤销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吧。

  一、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限定,婚姻能够撤销的原由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胁迫,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胁迫,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能够是牵涉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无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另一方的相胁迫,而迫使另一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犯法做法,给某人导致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能够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另一方,也能够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另一方等。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做法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两方完全自愿的限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可否与另一方结为夫妻。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婚姻的效力有几种情形,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这就涉及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通过无效婚姻的解除我们可以拜托无效的婚姻,那么无效婚姻解除程序呢接下来就由为您介绍相关的讯息。

  一、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解除程序的相关问题,正如上所述,婚姻无效就需要将无效的婚姻予以解除,无效的婚姻不仅仅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婚姻本身就涉及到危险,因此我们需要把握无效婚姻的一些规定,包括理解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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