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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夫妻债务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019年1月28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为维持家庭所作出的必要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任意主张债权。那么,夫妻债务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李信善律师,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李信善律师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勤奋敬业的工作状态、追求高端精品的工作目标、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责任意识向优秀律师行列努力奋进。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债务、离婚赔偿、子女抚养、监护权变更纠纷、家产纠纷、家庭暴力、遗嘱、彩礼返还纠纷、赡养、婚外情、同居纠纷、重婚、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夫妻债务约定是否有效?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效力对内而不对外。

  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该效力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秩序,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而设定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李信善律师,青海西宁知名律师,始终秉持“优质、高效、守信”的服务理念,致力于全方位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最大化,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97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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