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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2019年1月24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也有一种扶养义务,特别是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那么,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李信善律师,青海西宁知名律师,现任职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代理案件遍布青海西宁各个区和镇,对此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秉承“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专业态度,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专业的知识和专注的态度,甚至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有较深的造诣。

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首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其次,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第三,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李信善,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熟练掌握司法机关办案的相关操作流程,非常了解数位审判法官的审判思路及办案规则,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97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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