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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内财产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婚内侵权能否要求索赔?

2019年1月8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叫做婚内财产侵权,那么,婚内财产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婚内侵权能否要求索赔?

  李信善律师http://www.lxswzy.com/,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在法庭及谈判席上均展现出过硬的专业能力。

婚内财产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是否有效?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婚内侵权能否要求索赔?

  即使是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纵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婚内侵权并非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异,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与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更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却相互独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方,更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因侵权人没有财产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有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被告确实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数额的,可在分割共同财产后,从被告方所分得的个人财产中执行。另外,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执行的过程中,应坚持能动司法,可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完毕后再执行侵权人的个人财产。如侵权人拒绝分割共同财产,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视情节对侵权人予以罚款、拘留,促使其履行义务。

  第四,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来看,如婚内索赔无法得到保护,将误导民众产生“只要不离婚,打人不负责”的错误认识,放纵婚内侵权违法行为,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建立和睦、平等、文明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李信善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追求卓越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了各类优质的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信善律师将尽职尽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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