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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原则之于离婚损害赔偿

2018年5月5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离婚损害赔偿的忠实原则:婚姻法中规定了忠实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要求,也是婚姻存在、延续的基础之一。它要求配偶双方忠于爱情,诚实互信,相互扶助。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主要表现为感情的专一性、性的专一性以及言行的诚实性。在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行为中,除了家庭暴力,其他基本都可以归结于违反忠实原则的行为。特别是重婚、同居,是典型的违背忠实原则的行为。


  严格地说,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但四十六条以示例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瑕疵。这种将其它过错行为推归于道德调整的限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相应的支撑。比如通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权利、义务。而它们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通奸这一违背忠实原则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第一,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名誉权,特别是通奸行为被公开以后,会使配偶另一方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第二,它可以造成配偶一方财产和精神损失。由于通奸的隐秘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张扬地给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生产物资,因而它在财产上给配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并非没有),但因其是隐秘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击更强烈、更突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第三,通奸违反了婚姻忠实原则。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


   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同居一样依照损害的实际后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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