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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2018年4月7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王晴与陆伟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日子虽过得平平淡淡,但是两人感情尚好,但是有一段时间,王晴发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且经常加班,回家较晚。后经观察与质问,丈夫承认与一女同事赵容有染,并表示只是玩玩而已,如今大家都是快40岁的人了,并不想离婚。王晴非常生气,规劝丈夫应停止其婚外恋,珍惜家庭。但是丈夫仍是我行我素,继续与赵容保持婚外性关系,还让王晴想开点。后来,王晴找到赵容,要其停止与自已丈夫的不正当往来,可赵容非但不听,还埋怨王晴没有魅力,于是王晴气愤不已,要求“第三者”索赔。

 

 此事件涉及的是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还有索赔问题。这些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有了法律依据好解决了。

 

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了伦理道德多元化、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要求通奸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依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过错的配偶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通奸行为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通奸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称通奸。

2.当事人两性关系是自愿的。

3.当事人仅有两性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否则即构成重婚。

 

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尽管不以夫妻义务同居,不构成重婚,但通奸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第3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王晴的丈夫与赵容行为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行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其丈夫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外,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王晴作为无过错方可向陆伟要求损害赔偿。至于赵容,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但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这也意味着“第三者”仍然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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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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