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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8年1月14日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y.com/
   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提起否认权的主体必须适格。目前,各国在否认权人的规定上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其一是规定只有丈夫享有否认权,如《日本民法典》;其二是规定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如《德国民法典》;其三是规定夫、妻、子女或检察官享有否认权,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


   综合我国国情,众多学者认为,夫、妻、子女均有权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必须是针对已被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情况。若没有被推定婚生子女,也就不存在否认问题。必须存在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否认权人应依法提出事实依据,证明所推定的婚生子女并不是夫所受胎,或子女否认其并不是其父或母所生。这些事实依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受胎期间没有同居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文章来源: 青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律师: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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